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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13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高雄醫學大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教師法及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學術交流、提升教育品質、維護學術獨立、保障教師權益、改善教育環境、照顧會員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醫學大學校區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高雄醫學大學學校總區所在地,其組織架構包含各校區及其 附設醫院所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則由理事會擬定向主管機關備。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社會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 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七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事業自主權。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 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事宜。

    五、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六、 依教師法規定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七、 制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八、對校內師生及學校行政單位間之重大爭議事項,發揮溝通、諮商及協調功能。

    九、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福利。

    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種類及入會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本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及教師法實施前已取得教師資格之助教皆得申請 為本會個人會員(以下簡稱會員)。  

    二、會友會員:凡本校校友、兼任教師及主治醫師得申請為本會會友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四、榮譽會員:在本校辦理退休之教師,得加入為本會榮譽會員。

個人會員、會友會員及榮譽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正式會員、會友會員或榮譽會員。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

    二、對理、監事有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

    三、新會員入會滿一年後,始具被選舉權。

    四、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五、會友會員、榮譽會員與團體會員無選舉、被選舉及參與表決之權利。

    六、其他本會章程所訂會員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繳納會費(未繳會費者不得享受本章程所列之各項權益)。

    三、擔任本會選派之職務。

    四、協助推展本會各項活動。

    五、其他依本章程應盡之義務。

    六、榮譽會員無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一年未繳納會費者,即予停權。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 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退會:

    一、喪失本校專任教職者,但經向本會申訴,並經本會認定非為會員過失者除外。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無故欠繳會費連續達二年者。

    四、假借本會名義從事任何活動,損及本會名譽,經理事會確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會員經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各功能委員會執行本會各項特殊業務。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人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聽取理、監事之會務報告,並有質詢之權利。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分別由理事、監事互選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後補理事、後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每屆理事與監事名額應至少更新三分之一。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期計算。理事及監事均不得兼任正副校長、正副院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考長等職位。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執行本會章程所訂定之任務及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五、管理本會之經費。

    六、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缷任理事長聘任為榮譽理事長,得列席各理監事會議。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廿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任職第十六條所列之行政職位者。

第廿三條 本會設置秘書處及各種委員會。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幹事(包括財務幹事一人)或助理若干人,協助理事長及理監事會綜理會務。秘書長與財務幹事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任命之,任期與理事長同。各委員會之業務職掌,細則另訂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理事會推薦,任期與理監事同。各委員會之委員,由召集人自會員中遴聘,並向理事會報備,任期與理監事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至當屆理事會屆滿為止。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執行其會員(會員代表)權利與義務,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之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廿八條 常務理、監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得由後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 卅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與會友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於入會時繳納,以一整年計。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會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並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向主管機關報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得先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下次會員大會時追認)。

第卅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高雄市社會局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高市社字第8710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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